注销商标需要准备以下材料:
- 《商标注销申请书》:需按照要求打字或印刷填写,一份申请书填写一个商标注册号。
- 《商标注册证》原件:不能交回原件的,应当说明原因。若以电子方式领取的,则无需交回。
-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企业应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公章;自然人需提供身份证、港澳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居住证、护照等复印件,并签字确认。
- 委托代理相关材料: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应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如果是纸质方式直接办理且不委托代理机构,需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原件经比对后退还);电子方式直接办理的,上传注册人同意注销该注册商标的书面声明(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应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人签字;自然人由其本人签字)。
- 其他补充材料:申请文件为外文的,还应提供中文译本;注册人名义已经发生变更的,在申请商标注销时应当以变更后的名义申请,同时提交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变更证明可以是登记机关变更核准文件复印件或登记机关官方网站下载打印的相关档案;办理注销申请的商标为共有商标的,应以代表人的名义提出申请,代表人及其他共有人均需提交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且均应在申请书(首页及附页)或委托书盖章或签字。
- 如果是注册人死亡 / 终止后申请注销其注册商标,还需提交注册人死亡或终止的证据。

共有商标注销申请的流程和注意事项如下:
申请流程
- 准备申请书件:需要填写《商标注销申请书》,并提供《商标注册证》原件,若不能交回原件需说明原因,以电子方式领取的则无需交回。同时,需提供代表人及其他共有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自然人的身份证等。若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还应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此外,注册人名义发生变更的,要以变更后的名义申请,同时提交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
- 提交申请:申请人可通过商标网上服务系统提交电子申请,也可到开展相关受理业务的商标业务受理窗口、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京外设立的商标审查协作中心或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注册大厅办理。另外,也可委托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 审查:商标局会对申请进行审查,主要审查申请书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规定,申请人名义与商标局档案登记的注册人名义是否一致,申请注销的商标是否为有效注册商标等。
- 核准注销:经审查,注销申请符合规定的,商标局予以核准,发给相应的通知,并予以公告。注销申请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之前,可以申请撤回3。
注意事项
- 办理注销申请的商标为共有商标的,应以代表人的名义提出申请,且代表人及其他共有人均需在申请书(首页及附页)或委托书盖章或签字。
- 申请人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及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必须填写清楚、准确,以便于联系。
- 申请书的类别应按照《商标注册证》核定的国际分类类别填写。
- 质押查封中的商标,须经质权人同意才可注销。异议、不予注册复审及诉讼中的尚未核准注册的商标,已经过期、失效的注册商标,被人民法院查封冻结的商标不能被核准注销。
- 考虑到商标注销可能对转让申请的受让人、质权人、被许可人、司法查封案件的当事人等利益相关方带来影响和损失,对于可能存在利益相关方的商标注销申请,原则上应该有利益相关方出具的同意注销的书面文件方可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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