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境内社会组织、企事业机构(不含在境内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或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 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资金和工作场所,其中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 300 万元人民币。
- 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或机构无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记录。
-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办理流程
- 申请报告,内容包括申领许可证的理由及具备的相关条件(人、财、物等方面),以及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相关业务计划等,并加盖申请机构的公章。如申请机构有主管单位,还需提交主管单位出具的意见函作为附件。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章程。
- 填写完整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请表,申请机构负责人签字并盖申请机构的公章,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字并盖单位公章。
- 主要人员材料,包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及简历,主要管理人员(不少于三名)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简历、业绩或曾参加相关专业培训证明等材料。
- 注册资金或验资证明。
- 办公场地证明,如不动产产权证或者租赁合同复印件等。
- 企事业单位执照或工商行政部门的企业名称核准件。
- 在京的中央单位及其直属机构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报广电总局审批;其他机构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向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 审批机关应在收到齐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的 20 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对符合规定的,应为申请机构核发《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对不批准的,应向申请机构书面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在做出批准或不批准决定之日起的 1 周内,将审批情况报广电总局备案。
- 经批准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凭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或业务增项手续。
- 许可证有效期通常为 2 年,有效期届满后,如需继续从事相关业务,应提前按规定申请延期1。
- 取得许可证的机构应严格按照许可证核准的制作经营范围开展业务活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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