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缴义务人在申报和解缴应扣税款时,应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应当扣缴的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取得所得的非居民企业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向所得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未扣缴税款,并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您可以登录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功能菜单进行办理,如图1所示。进入模块后,纳税人根据需要选择扣缴类型,分别为“法定源泉扣缴”、“指定扣缴”和“递延税款补缴”。
图1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界面
一、办理递延税款补缴具体操作步骤如下:
(一)扣缴人在源泉扣缴时,有享受国内税收优惠的优惠信息中选择的减免性质为0004081524|《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关于扩大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102号**条时填写【递延纳税报告表】享受递延,后来当扣缴义务人能履行扣缴义务进行的时候,便可在选择递延缴纳报告表,进行补缴税款。如图2所示。
图2选择递延缴纳报告表
(二)选择递延缴纳报告表后,填写需要补充的信息,确认无误,可在当前页面,进行确认式申报。即通过点击【提交申报】按钮直接申报。如图3所示。
图3信息填写界面
(三)也可通过【我要填表】按钮,进行填表式申报,填写完成后,点击【提交申报】按钮,提交申报成功后,会跳转到申报成功界面。如图4所示。
图4申报成功界面
注:当选择“递延税款补缴”时,不允许申报错误更正。系统提示:该纳税人本税期涉及处置资产,不允许更正本税期的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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